“过劳死” 立法完善的意义
2013-05-23 09:16 点击量:2032 来源:未知
“过劳死”成为一种未老先衰、猝然死亡的生命现象。近年来过劳死的案例不断增多,5月14日,奥美中国的官方微博上表示,13日,奥美中国北京公司的一位年仅24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令人扼腕叹息。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这位员工去世时,已经连续加班一个月,人去世后,工作QQ还一直亮着。
无独有偶。据昨天福州新闻网报道,15日,福州知名IT公司(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过劳而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过劳死” 立法完善的意义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过劳死”进行明确定义,但专家的一致解释是: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致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必要的休息从而严重影响其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
“过劳死”包括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劳动者劳动,任意加班加点或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二、劳动者存在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形;三、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过劳死”多发的日本,已经把“过劳死”正式列为职业病职业病的一种,近年来日本政府还修改了“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过劳死”立法该提上日程了
其实,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两种。
李渊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不久就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不幸的,但这种突然的死亡,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争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得到相应工伤的赔偿;如果超过48小时,就不能按工伤处理。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工作中的事故伤害,而不是员工发生的疾病(因为员工疾病本应由医保来承担),只是把“突发疾病”引发的48小时内的死亡,纳入“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工伤保险本身不可能无限制扩张,把所有“突发疾病”都列为工伤。
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现在白领的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往往短期压力大,上班下班没有明显界限。显然这种长时间压力巨大的工作方式,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但这种“过劳”状态,却没有像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
所以,有学者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这也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过劳死” 立法完善的意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健全劳动者的休息权,让过劳死远离压力巨大的职场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