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试用期延长了这合法吗
2013-06-03 09:11 点击量:2064 来源:未知
企业招聘新员工来到公司侯会有一段的“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的期限有关,但是职场新人反应,有企业在他们试用期即将结束,或已结束时要求被延长试用期,请问,企业把试用期延长了这合法吗?
劳动法答疑:
试用期延长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现行《劳动法》中“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使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无法得到保障,因而,一些用人单位常采取延长试用期、压低试用期职工基本工资、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合同更换试用工、有意在生产旺季大量招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其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长短时间后,企业不能无故延长试用期。除非,员工当事人同意延长,否则试用期延长是不合法的。
最后,如果你所在公司对你延长试用期,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你办理转正手续,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醒: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可参考以下试用期延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个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条所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试用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