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劳动关系败诉后又拒付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理所当然输官司
2013-08-16 14:32 点击量:2178 来源: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北京某公司员工杨先生发生工伤后,因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各项赔偿,杨先生通过合法渠道为自己维权。通过仲裁及诉讼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杨先生再次通过仲裁及诉讼提出合理诉求,并最终胜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先生工伤检查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养老保险补偿金、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3万余元。
否认劳动关系被判败诉
单位再打工伤赔偿官司
杨先生今年48岁,家住北京市房山区。2006年10月,他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他在工作中受伤。因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杨先生相应损失未得到赔偿。2011年5月,杨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服,后历经一审二审,2012年2月,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还是在2012年2月,杨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杨先生被鉴定为工伤十级。2012年6月8日,杨先生拿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书,二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检查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养老保险补偿金、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同年10月,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内的其他各项款项共计3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房山法院。
再次历经“一裁两审”
员工依法拿回应得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入职后至杨先生2012年6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因杨先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杨先生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公司未为杨先生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杨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杨先生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杨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万余元。
判决后,德生密山雕刻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分析:公司为何输了官司
在杨先生索要工伤赔偿一案中,企业即便请到再高明的律师,也很难打赢官司。因为其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已经市一中院在先前的另一个案件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判决早已生效。
在本案中,企业如果要让法院确认其与杨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必须首先推翻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那份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而庭审中企业仅称该终审判决与杨先生索要工伤赔偿一案无关,未针对推翻该判决启动任何司法程序,法院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企业败诉,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