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需谨慎 中介服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2013-08-19 10:03 点击量:1827 来源:劳动午报
“俗话说,端谁的碗受谁的管。我与某医院后勤服务公司签订有上岗协议,工作由公司安排,工钱由公司发放,甚至包括服装和培训之类,都由公司来管理。”江女士认为,“公司如此严格地管理我们,这样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是什么?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什么关系?”
基于这样的认识,当公司于今年5月与其解除关系后,江女士提出申请,要求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同时,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续签订合同。然而,仲裁未支持其请求,并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岗服务三年多 始知公司非东家
江女士是外地人,2010年5月经熟人介绍,她到这家医院,并与医院后勤服务公司签订了“陪护上岗协议书”。自此,她一直在该医院从事陪护工作。
虽然协议约定江女士系公司代病人雇用进行陪护服务,但她始终认为自己就是公司的员工。因为,她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标准为病人服务。同时,公司要求她必须接受本公司培训,上岗前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更让她对此深信不疑的是,公司还要求她必须购买统一的陪护服,并着装挂牌上岗。仅凭这一点,不光是她,就是许多病人也认为她就是后勤服务公司的员工。
工作中,公司除为江女士提供陪护工作所需的陪护床和用具外,还负责为其发放工钱。由于公司规定江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病人或病人亲属的财物,她的病人陪护费由公司负责收取。其工钱发放时间是该病人或病人亲属终止陪护并付清当次陪护费用后一周内。江女士所得服务费为该病人该次陪护费的65%。
今年4月底,江女士因劳累过度、精力不集中,致使一位病人因滑倒跌断胳膊。由于江女士拒绝赔付,并将原因说成是厕所地板积水没及时清理造成的,公司依据其上岗陪护协议第8条约定:在工作中因失误,如违反公司工作标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标准进行处理或终止协议,决定自今年5月13日起终止与江女士的协议。
当她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时,却被告知双方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协议,不存在双休日加班及加班费等问题。
申请仲裁要身份 诉求未能获支持
江女士对公司的说法将信将疑:“尽管协议写的是公司代替病人雇用了我,但我的培训、工作标准和其它管理都归公司管理,就连最重要的劳动成果也由公司管理和发放,并扣留35%。这说明我的劳动成果被公司占有了,我为公司做贡献了。所有这些,都是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医院作为公司的上级,怎能矢口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此外,江女士认为,即使她与公司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也算得上劳务派遣的关系,公司仍然逃脱不了干系,除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费外,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于是,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庭审理认定,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不必向江女士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公司只是当中介 护工东家是病人
仲裁员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女士与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将江女士介绍给病人,给了其为医院病人住院期间及后续在家的家政服务的机会,其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她与病人之间的合同。事实上,江女士是按照其所陪护的病人的指示工作,其服务是向病人提供,并由病人支付报酬,其所得服务费为该病人该次陪护费的65%,另外35%是公司作为居间方所获报酬。因此,江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从性质上讲,由于居间合同是一种中介合同,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和他人所订立合同的履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提供一种媒介服务。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合同。
综上,江女士与公司之间关系的特点更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特征。因此,她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