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造伪证
2013-11-21 10:29 点击量:35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晓培) 员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死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1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原告用人单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达到诉讼目的不惜伪造证据,在死者中学作业本上字迹的证明下,巩义法院公正审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1年12月14日晚,19岁的孙小霖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事发前,2011年4月中旬至2011年8月中旬,孙小霖一直在河南坤阳铝业有限公司钣金车间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坤阳铝业公司将该钣金车间的设备卖给了自然人赵洪亮,但孙小霖与其他工友一样,工作岗位、工资等没有变动。
孙小霖因事故去世后,其父亲孙宏新多次要求坤阳铝业公司对其儿子的死亡进行工伤赔偿。但坤阳铝业公司称孙小霖已于2011年8月辞职,且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之后一直受赵洪亮雇佣工作,因此认为事发时其与孙小霖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拒绝了孙小霖父亲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2012年5月,孙宏新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孙小霖与坤阳铝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并同时提供了孙小霖生前的工资卡、工作证、出入坤阳公司的编号卡等。
后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洪亮为自然人,孙小霖生前一直在坤阳铝业公司从事长期的、连续性的工作,所生产的的产品是坤阳铝业公司正常生产的组成部分,且工作期间受其规章制度管理,因此裁决孙小霖生前与坤阳铝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坤阳铝业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孙小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坤阳铝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1年8月15日有孙小霖签字确认的辞职协议书,协议约定其与坤阳铝业公司之间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以证明事发时其与孙小霖之间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孙宏新认为这份协议书上的“孙小霖”三字并非孙小霖生前字迹,且坤阳铝业公司之前声称孙小霖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但现在却突然出现了一份辞职协议,因此他认为这份协议书不是孙小霖生前所签。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孙宏新联系了孙小霖所就读过的中学,找到了孙小霖在校期间亲笔书写的物理作业本、数学作业本各一本作为对比样本。后经专业研究所鉴定,坤阳铝业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中的“孙小霖”三字与孙宏新提供的作业本中的“孙小霖”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在专业的鉴定结果面前,坤阳铝业公司虽未直接承认其制造伪证的行为,但也没能提供其他更为有力的证据。
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孙小霖生前于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8月期间一直在原告坤阳铝业公司钣金车间组工作。2011年9月,赵洪亮购买该车间组设备并租赁该公司厂房经营后,孙小霖仍在原岗位工作,其工资由赵洪亮核算发放,但因赵洪亮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又未与孙小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孙小霖仍凭坤阳铝业公司发放的工作证、编号卡方能上岗工作,使被告孙宏新有理由认为孙小霖生前是在原告坤阳铝业公司从事连续性的工作。
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坤阳铝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孙小霖在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文中所用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补充说明】: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用人方为除自然人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务关系的用人方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该案中,因赵洪亮是自然人,因此其与孙小霖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孙小霖的父亲可在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重合项目以外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