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与员工有协议不缴社保 黎昌海鲜公司败诉被判补缴
2013-12-10 10:41 点击量:3602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借口与员工有协议不缴社保 黎昌海鲜公司败诉被判补缴
法官:想成功维权 入职时就要注意留取证据
■员工称工作十几年 单位未缴社保
■酒店称双方有约定 员工自愿放弃
■法院判约定没效力 公司必须补缴
在北京,从事餐饮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既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权益容易遭侵害的群体。在他们当中,既有在知名餐饮企业、中小型餐饮企业掌勺的厨师,也有在个体餐馆擦桌子、扫地的服务员。那么,餐饮业员工容易遭受什么样的侵权?员工入职后需要注意什么?遭侵权后应该如何维护……
为此,记者邀请市二中院专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窦江涛,请他结合刚刚12月4日审结的“北京方庄黎昌海鲜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昌海鲜公司)支付员工康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补偿款”一案进行了点评。
「案情回顾」
餐馆公司主管离职 索要未缴社保补偿金
30多岁的康先生1996年8月入职黎昌海鲜公司,任部门主管,2012年9月主动离职,离职前,其月工资2800元。2013年7月,康先生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黎昌海鲜公司支付1996年8月至2012年5月间的未缴纳社保补偿9万元;周末加班工资1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万元。庭审中康先生称,黎昌海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现要求黎昌海鲜公司予以补偿,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项金额合计26万余元。
法庭上,黎昌海鲜公司不同意康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当时公司要给康先生缴纳社保,但康先生不同意,要求把缴纳保险的钱每月随工资直接打到他的银行卡里。理由二:康先生不存在周末加班工资问题,因为康先生的工作岗位经丰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且也没有超时工作。理由三:康先生离职是他主动提出,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同时,黎昌海鲜公司还当庭向法官提交了2004年6月,康先生填写的不同意办理社保的《办理社保个人意见征询表》。在这份个人意见征询表上,有康先生的亲笔签字。
对于这份《办理社保个人意见征询表》上的签字,康先生认可是他亲笔所签,但称当时自己是被迫签的字,因为公司说如果他不签,公司就不聘用他了,为了保住工作,他只好签字。
「法院判决」
单位支付 未缴社保补偿金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先生于1996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在黎昌海鲜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康先生为农业户口,黎昌海鲜公司未给康先生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庭审中,黎昌海鲜公司称康先生的月工资构成中,包含未缴纳社保的补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可。此外法院还查明,康先生所在的工作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认为康先生索要周末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康先生要求黎昌海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其辞职原因为黎昌海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违反法律规定。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黎昌海鲜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及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为康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于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于2005年10月至2012年8月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
同时康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黎昌海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因此康先生主动辞职后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黎昌海鲜公司支付康先生1999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偿19300余元、失业保险补偿8136元,驳回康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黎昌海鲜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经审理,市二中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驳回黎昌海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不缴社保多发钱 违法仍应补缴
窦江涛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样,都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相关协议,但由于其不缴社保的协议内容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无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黎昌海鲜公司拿出了证据,证明是康先生要求不缴纳社保的,法院还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广大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免其在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
实践中,类似康先生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很多。不少餐馆打工者,在职时为保住饭碗,不敢向老板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辞职后,才起诉索要加班费、社保等。但很多打工者起诉后,一些诉求往往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自我维权从入职时就应开始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搜集证据,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劳动者自我维权,其实从找工作时就应该开始。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应聘时,要做到“勤查”、“勤问”、“勤考察”
“勤查”就是要登陆北京企业信用网等政府网站查询该餐饮企业是否有正规的工商登记,是否存在吊销、注销、不在注册地经营等情况:“勤问”就是要询问招聘人员该企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因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衡量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用工的首要标准:“勤考察”就是要实地考察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是否正规,可以采取与已经在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2.入职时,要做到“留心”、“留物”、“留材料”
“留心”就是要对餐饮企业悬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管理人员名字、管理制度等要多留意并尽可能熟记于心:“留物”就是将餐饮企业发给自己的工牌、工作服等证据妥善保存,并拍照留念:“留材料”就是尽可能将自己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书面资料留存,如果无法留存的,可以采取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
3.工作中,要做到“存工资”、“存视频”、“存书证”
“存工资”即若餐饮企业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动者要及时将工资存放到自己的银行卡内,使自己的工资标准有据可查:“存视频”即劳动者可以将自己加班、企业安排加班、与企业管理者交谈等证据录成音视频以备查询:“存书证”即劳动者要注意保留餐饮企业以书面形式下发的“放假通知”、“法定节假日安排”、“人事调整通知”等证据。
4.诉讼中,要做到“多学”、“多问”、“多求助”
“多学”即是多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多问”就是要多向亲朋好友请教,遇到不懂的问题要多问,争取自己弄懂,这样可以省去律师费的花销,也可以向法官进行咨询,尽量听取法官关于调解的建议:“多求助”就是可以向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团体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此外,如果自己因为工作时间忙、人在外地等原因无法在工作日的八小时内出庭,还可以向一同起诉的工友求助,让工友帮忙代理,也可以向法院求助以“周末法庭”、“晚间法庭”等方式进行。
5.诉讼结束后,要做到“学会协助”、“学会让步”、“学会满足”
“学会协助”就是要及时去执行庭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同时积极主动的向执行法官提供执行线索,以便执行法官及时将案款执行到位;由于现实生活中很多餐饮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甚至倒闭等原因导致支付能力有限,如果一味坚持按照判决内容执行,难以做到快速结案,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建议劳动者能够在大体公平的情况下听从法院的建议,“学会让步”、适度妥协,做一个聪明的、善于“审时度势”的维权智者;诉讼只是手段,并非目的,我们建议劳动者“乐于满足”,就是做到心态要平和,避免因为诉讼预期没有完全实现而多次诉讼、反复诉讼,人生的道路非常漫长,如果仅仅因为自己在某一时间段权益受损或得不到完全的救济就踏上无休止的维权之路,最终损害的就是自己的长远利益。(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