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员工拒赔偿 单位被罚10万元
2013-12-24 11:01 点击量:5472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王某是北京一家五金公司的一名老员工,7年前由公司老员工李某介绍入职,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任劳任怨,负责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推广,前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工资涨到了每月5000元,另有提成。
2009年起,王某被派往河南一个工地做项目经理,吃住在工地,很少休息。该公司完工后,王某回到了北京,却被该五金公司口头告知已经被解雇。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加班费、提成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五金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则拿出了其被公司派往工地的授权书,与所在项目甲方的合同书,甲方的工作证明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五金公司未能支付加班费和部分提成,应予支付,无法律规定的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该五金公司赔偿11万元。
判决生效后,五金公司并未履行,王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要求该公司限期解决此事,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仍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最终法院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划了全部案款,并对公司的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给予10万元的罚款,并强制执行了罚款。
法官释法:法官指出,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的审判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必须尊重,不容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对违法者进行震慑,《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都已经构成拒不履行,但法律并非一律予以惩处,对于经法院通知,主动履行义务的,可以免于处罚,只有经法院多次催促,甚至多次采取强制措施,才将案件执行的,才会处以罚款拘留的措施。
上述案件中,五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在法院开始执行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打电话通知,采取强制措施等,该公司仍不闻不问,拒不履行判决,视法律为儿戏,情节严重,因此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