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8月起执行新规 用社保卡买日用品最高罚5倍
2013-06-18 09:02 点击量:1717 来源:未知
今后,如果发现用社保卡在药店购买生活用品,以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责令退回骗取款项,并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一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保卡不得出借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等构成。
《办法》明确指出,参保(合)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转)借他人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就医或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伪造、变造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等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等。
不得重复挂号提供不必要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采用为参保(合)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将费用纳入基本医保费用结算;将非住院人员或挂床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基本医保基金结算;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费用,或者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结算;违反基本医保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合)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保费用结算;违反基本医保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结算;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者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替非定点医疗机构代结算费用。
骗保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有下列行为:协助套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将生活用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替非定点零售药店代结算费用。
参保(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未骗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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