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基数不得低于统筹均资的60%
2013-06-14 10:26 点击量:2069 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案例
李某系郯城某木器加工制造厂的职工,工资为1500元/月。2012年8月17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搬运家具时摔伤,造成脊椎压缩性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7级伤残。由于该厂未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李某提起劳动仲裁。
点评
庭审调解阶段,双方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产生分歧,用人单位坚持认为,应当以李某本人工资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而李某则认为应以临沂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926.4元为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李某的工资为1500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仲裁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解释,用人单位意识到了自己在认识方面的误区,同意依法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