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工口头约定要谨慎
2013-06-27 10:19 点击量:1926 来源:未知
邵华今年47岁,是西安市户县玉蝉乡人。2011年9月27日至12月28日,邵华到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竹园地产10号楼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在职期间,嘉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嘉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经怀向其口头承诺工资每日120元。整个工作期间嘉乐公司只支付了2600元生活费,并未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1月初,邵华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地负责人夏长力承认其出勤69.1天,按每日85元结算工资。介绍邵华到工地打工的李成群也遭遇同样情况。
“当时他们一起来工作站寻求援助。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很多事情无据可依。”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赵兵回忆说。
由于没有证据,邵华等人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首先是竹园地产工地不接受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然后在仲裁委立案的过程中也不顺利。但在公益律师的帮助和努力下,终于在2012年2月15日在雁塔区仲裁委得以立案。就在邵华一人稍松一口气的时候,事情又出现了波折。
2012年6月28日上午,仲裁委给嘉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对方说嘉乐公司已经不存在了。7月12日,邵华和李成群来访,补办援助手续,并进行庭前沟通。这时仲裁委来电说,嘉乐公司退信,传票未能寄出,原定次日开庭只能取消。8月27日,仲裁委告知,对于嘉乐公司只能采取公告送达。9月7日,公告手续办完,新的开庭时间才得以确定。
然而仲裁的结果却让人失望,2013年4月22日,邵华和李成群领取了与嘉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定,邵华和李成群缺乏能证明与嘉乐公司劳动关系的证据,故而驳回二人仲裁请求。邵华和李成群不服仲裁裁决,当日起诉。
该案虽然败诉,但赵兵表示,这起案件仲裁阶段前后历时近两年,耗费了他大量的心血。他提醒广大农民工,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应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不会在维权的时候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