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撤销是否可以无补偿解除合同
2013-07-01 10:52 点击量:1647 来源:未知
基本案情介绍
吴生是某酒业集团公司矿泉水生产车间合同工,工作满3年后,于2011年11月中旬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6月开始,公司所生产的矿泉水出现滞销,11月初,公司决定对产品结构做部分调整:取消矿泉水生产车间,遂向矿泉水生产车间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职工们不认可,公司的回答是: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之一种,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公司的说法对吗?
审理评析意见
该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属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但《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使是这样,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吴生所在公司根本未与吴生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吴生在该公司工作已满4年,公司应按4个月双倍(即8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一步说,假如该公司经与吴生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公司也应向吴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网法律知识拓展: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