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受伤 用工单位应担责
2013-08-01 15:14 点击量:1206 来源:劳工网
下岗职工老刘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一家大型电器公司的检修部门工作,由于编制不归用工单位,虽然干着同样的工作,但老刘每个月的工资只有正式员工的一半。
前两天,老刘在维修器械的时候,被故障的机器砸到了脚,造成左脚脚趾粉碎性骨折。老刘工作单位的领导到医院看望老刘,并送去慰问金,之后再也不提老刘因工致伤的赔偿问题。老刘妻子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表示老刘本不是我们单位的正式员工,我们出钱慰问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应该去找与老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索赔。
当老刘妻子到派遣公司要求赔偿的时候,派遣公司说老刘的伤害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不予以负责。无奈之下,老刘妻子来到石景山区金顶街司法所来进行咨询:他们到底应该到哪去讨公道?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伤害问题该如何赔偿呢?
司法所人员解答: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刘虽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也存在一定责任,要与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老刘因伤住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同时,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可见本案中老刘一直只拿正式员工一半的工资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老刘伤害复职后,有权依照新《劳动合同法》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