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承诺 劳动者有权“毁约”
2013-08-30 11:47 点击量:1466 来源: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借口劳动者事先已经承诺而肆无忌惮地损害其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也往往因已经承诺在先而自认倒霉。其实,对于那些违法承诺,劳动者完全有权“毁约”。
承诺不签合同 照样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月1日,严倩入职时公司担心自己日后被劳动合同所约束,表示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如其同意并出具表示“本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承诺书,就可以上班。怕失去就业机会的严倩当即答应。4个月后,严倩因旷工被解聘。严倩虽无异议,但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以其已有承诺为由拒绝。
【说法】公司必须向严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尽管严倩已事先承诺,但并不等于真的就是“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公司同样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担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承诺工伤自负 同样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苏萌入职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不为苏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要求其承诺“工伤自负”,否则不予录用。苏萌为获得该份工作不得不照办。一个月后,苏萌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以苏萌已承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说法】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鉴于公司未为苏萌办理工伤保险,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担责,即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承诺不办医保 还须赔偿相关费用
【案例】3月1日,许靓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因发现许靓有跳槽倾向,公司决定不为许靓办理医疗保险。为表示自己绝不跳槽,许靓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自愿不要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的承诺书。两个月后,许靓不慎被摔伤。面对许靓的上万元医疗费用,公司以承诺书为据拒绝给予补偿。
【说法】公司应赔偿许靓的损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劳动者自己也无权放弃。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许靓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对许靓因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导致的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损失,自然必须因存在行为违法而“买单”。
承诺自愿加班 加班工资一分不少
【案例】2013年5月初,一家公司接到了一笔大订单。为按期交货,又能节省加班费用,公司倡导了为期半个月的“每天加班4小时,不要公司加班费”活动,并将此次参加情况作为考核员工忠诚度的依据。许多员工迫于压力,只好报名并出具承诺书,周颖便是其中之一。事后,周颖觉得自己实在太亏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被公司认为无权反悔。
【说法】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一方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即使员工自愿也不能超时。而本案每天加班4小时、总时间达60小时。另一方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支付加班工资。本案加班明显属额外工作,且公司将之列入考核,导致员工迫于被报复而被逼参加并承诺,显然并非员工真实意愿,本质上仍为公司所安排,公司自然不能以自愿为由拒发加班工资。(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