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构成项目多 补偿标准须弄清
2013-09-02 10:10 点击量:1015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去年10月,小张被一水厂聘用为送水工,干了9个多月厂子也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该厂停产,小张被辞。经工友提醒,他向厂方提出了经济补偿和2倍工资问题。
没几天,厂里就给他算清经济补偿费。在发放时,他发现是按基本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他认为这种算法不对,要求按实发工资进行计算,但被拒绝。经劳动部门调解,近日,该厂按实发工资标准为他补齐了补偿。
小张的要求为什么能够得到满足呢?原因是他的要求合理合法。
关于2倍工资一项,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从工资的内涵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双倍工资的月工资”也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费等也应计入双倍工资基数。 (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