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应聘遭性别歧视状告企业 历时1年终获立案
2013-09-18 10:53 点击量:953 来源:燕赵都市网
2013年9月10日上午,曹菊(化名)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交纳立案费,并手持“立案了,yeah”字板在法院门口拍照留念。
至此,于2012年7月11日提起诉讼,其间尝试控告、举报、建议信等多种努力,备受社会关注的“曹菊诉巨人教育性别就业歧视案”终获受理。这起被媒体称为“悬在半空的诉讼”终于有了进展。
“我想我会永远记住这个时刻,我的律师黄溢智给我电话,非常激动地告诉我案件获受理时,我悲喜交加。历时一年的案件司法推动再加之该案行政诉讼一审的败诉,让我很失望。”曹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但本次民事诉讼立案,我再次看到了希望,我想我还会坚持下去。”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负责人刘小楠副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就业促进法2008年生效后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
求职遭拒
曹菊来自山西吕梁农村,2012年初夏,她结束一所大专学校的学习,做着迈入社会的准备:一离校,她就要按月偿还3年来近两万元的助学贷款,她迫切需要一份工作。
在求职网站上,曹菊看到巨人教育公司正在招聘行政助理。招聘启事描述:行政助理负责安排主管的日程及处理文件,需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沟通、组织能力。“太好了,我全部符合。”曹菊对教育行业很有兴趣,第一时间就递了简历。“我特别想得到这份工作。”她对记者说。
之后,曹菊又在巨人教育官方网站查到招聘邮箱,直接投递了一份简历。十几天过去,她却没有收到任何短信、电话或者是邮件的答复。
半个月后,曹菊再次查看巨人教育的招聘启事时却发现,其中出现了仅限男性的条件。“会不会因为性别的原因没有回复?”她向巨人教育集团重申她希望得到这个机会,但遭到拒绝。
2012年6月25日,曹菊再一次登录智联招聘查看投递简历消息时,发现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难道自己是因为性别原因被拒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曹菊在当天致电巨人教育进行询问,巨人教育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每个条件我都符合,除了性别。”曹菊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难道女生就不能做行政助理吗?难道传说中的性别歧视被自己遇上了?”
最初被巨人教育拒绝时,曹菊并没有把这和歧视联系起来。她只是很生气,不断向朋友抱怨。交谈过程中,她突然想到了大二暑假时参加夏令营时接触的反歧视公益机构——益仁平中心。她决定打电话咨询一下,“最起码要知道这算不算是歧视”。
益仁平中心给曹菊推荐了黄溢智律师,这位“80后”女律师,从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就在益仁平中心做公益律师,曾经接待过几宗性骚扰、孕期保护等反性别歧视的相关案例。
诉讼艰难
2012年7月11日,在收集完证据后,曹菊将巨人教育集团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也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规定,法院需在受理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曹菊的诉讼,全无音信;15天后,曹菊再次向法院寄送立案建议信,仍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等了一个多月后,曹菊和黄溢智又于2012年8月16日和9月4日,分别向海淀区法院院长、海淀区法院监察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寄送不立案控告信,并向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寄送控告材料。
5份控告材料也没有回复,曹菊有些灰心:“虽然寄信时只是想要试试所有的渠道,但没有一家理我,还是让人有些不好受。”
2012年10月,曹菊到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在询问过具体情况并看了其出具的公证书后,负责该案的监察员提出一个问题:即使可以认定歧视的事实,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何处罚。
又过了两个多月,2012年11月30日监察大队作出撤销立案的告知书,其中指出巨人学校“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行政助理职位存在性别限制”,但其“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更正”,在曹菊投诉时“该性别限制已经删除,现已不存在发布招聘信息存在性别歧视的情况”。
因此,“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立案”。该告知书最后还向曹菊说明:“若你认为该单位的招聘行为侵犯了你个人的合法权益,你可依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曹菊哭笑不得:“工作疏忽就可以不被处罚吗?”
黄溢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平等就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巨人教育公司职位招聘‘只限男性’的行为明显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62条亦明确规定,遭受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巨人集团在给法治周末记者的答复是:“仅限男性”的要求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并且在第一时间删除了这项要求。对于更多的内容不予回应。
曹菊于2013年1月29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维持海淀人社局撤销立案行政行为的决定。曹菊不服该行政复议,于2013年4月12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诉海淀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3年5月7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7月15日,曹菊收到海淀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行政诉讼一审以失败告终。
2013年9月10日,该案民诉立案,虽然结果未知,但曹菊说她又看到了希望。
性别歧视的普遍性
刘小楠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在2010年8月发布《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该百分比例超过了非残疾、户籍地域、身高长相、政治面貌、无病原携带等因素,位居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歧视类型第一位。调查报告还显示,43.27%的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北京市妇儿工委2011年8月12日发布《北京市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目前,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性别歧视的情况比较普遍,61.5%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过歧视。但女大学生对此一般采取回避、妥协态度。
“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普遍性。”刘小楠说。
她表示:“用人单位的性别限制已经成为女大学生求职的主要门槛之一。但由于歧视行为往往表现得比较隐蔽而间接,以及反歧视法律知晓度低,女大学生通常选择忍气吞声。2008年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迄今尚无女性求职者因性别限制而起诉,司法部门理应保障法律明确赋予女性的诉权。”
黄溢智希望更多的女性站出来,“如果只有曹菊一个人站出来,可能有人会说企业也有自己的利益呀,你这样做企业不好发展。他们会指责曹菊,觉得她一个出来制造了这个事情。其实,很多女性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也认为,权益是靠争取得到的。他认为,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还应该鼓励通过“公益诉讼”的方法来解决。
陆军表示:“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文件禁止招聘设置性别限制,这表明性别就业歧视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同时体现出了国家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视。”
“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能否受到法律的惩罚?被歧视的大学毕业生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关乎到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政策是否能真正落实。因此,‘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的走向非常关键。”他说。
法律缺少可操作性
立案了,官司打起来也并非易事。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反歧视诉讼当中,我们国家的法律还存在缺陷。在其他一些国家,用人单位要举证自己没有歧视劳动者;但在中国,劳动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是存在歧视的。”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看来,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司法困境。
目前,中国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提法还只是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然而最关键的是,“它们没有对‘歧视’一词有任何明确定义”。
受访专家表示,上述法规虽明确了男女平等就业原则,但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对举证责任的负担和歧视实施者的责任形式等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无法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黄溢智认为,只有法律准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使受害人的申诉和索赔具有可操作性,并对歧视行为产生预防和威慑作用。
此外法律还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细则,比如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目前即使法院立案,维权者打官司也有难度,因为以目前国内的法律要求,劳动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歧视,而在国外,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歧视劳动者的责任。
目前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所依据的“劳动监察条例”,是在“就业促进法”之后颁布实施的,也没有对性别歧视作出明确定义。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性别歧视,应该承担哪些后果,都没有任何规定,这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很难作出处罚。
据悉,去年6月29日,深圳市出台了国内首部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该条例在反性别歧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突破性、创新性的条款。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舆论呼声较高的“反就业歧视法”尚未进入立法程序。法律界人士指出,反就业歧视为何未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范畴,可能是有关方面考虑到行政执法的难度,因为规定得太细可能无法执行,而限于当前的现状,又不能把各地执法部门都推上被告席。
作者: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