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籍农民工维权20年获赔250万
2013-09-28 09:17 点击量:866 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周福是一名三台县农民工,18岁那年,到新疆务工遭遇一起工伤事故,被迫截肢。20年后,在热心人仲跻祥长达10年的帮助下,日前新疆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决:周福一次性获赔250万元,以后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据悉,本案创造了中国工伤个人赔偿的纪录,全国罕见。
务工摔瘫 索赔举步艰难
1993年初,怀揣“淘金梦”的三台县光辉镇的周福和他父亲周世凯一道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打工。那一年,他刚满18岁。
1993年4月29日19时许,周福在波斯坦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搭乘升降机送砖上4楼时,因升降机钢丝绳断了,周福连人带砖从4楼摔到地面。经诊断,周福创伤失血性休克、截瘫,双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脊柱多发性骨折。这就意味着周福终身要在轮椅上度过。
7月21日,和田市劳动局作出调查处理报告认为,周福是包工头私招的临时工,事先没有在公司注册备案;临时务工人员发生意外,主要责任应该由包工头承担。波斯坦建筑公司于1993年8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赔偿周福20200元,由包工头刘长寿、队长买买提夏克、开升降机的刘三娃、周福共4人承担事故责任,周福被罚款2020元。
依法维权 上诉一波三折
1993年11月,周福将波斯坦建筑公司告到了和田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治疗费、伤残后生活补助费等,如果无法治愈造成终身残废,要求被告支付其24万元。法院认为,周福的这起工伤事故没有经过伤残鉴定,也未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于199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周福不服这一裁定,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田中院于1994年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了和田市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0日对周福作出“伤残等级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和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合计84200元。
对此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田中院于1995年4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56600元(含已付医疗费9000元)。而周福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新疆高院审判监督庭于1997年11月4日在周福的申诉书上批示:“和田中院告申庭:请你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处理此案。”
此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8月10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至此,周福工伤已长达10年,但赔偿纠纷仍如一团“乱麻”。
艰难维权 终获高额赔偿
无奈之下,周福再次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于200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对案件进行审查。调阅周福案件一、二审卷宗逐一审查后,新疆高院审监庭法官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于2010年4月,从乌鲁木齐赶到和田,特地上门看望了周福。
2010年5月10日,新疆高院作出裁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指令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年11月29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伤残等级鉴定不妥,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以撤销。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6月29日,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周福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不能自理。
2012年5月31日,和田市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周福案。今年7月,该法院作出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2500480.40元。除此之外,从今年7月起,周福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911.56元,这个数字以后会随着每年当地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本报记者 向晓文 本报特约记者 田明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