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员工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单位不得辞退
2013-10-18 11:19 点击量:1446 来源: 广西工人报
“没有具体的考核目标,更没有考核标准,单位就借口我考核不合格,把我开除了。”日前,贺女士称,她原来所在单位,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可伟视”)违法将其辞退,且拒绝做职业病鉴定。
“我是公司研发部的光学工程师,长期用眼患上了干眼症,多次申请公司提请职业病鉴定,他们也不理我这茬儿,我该怎么办呢?”但巴可伟视公司则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为。
员工 工作用眼患上干眼症 被指不胜任遭遇解约
贺女士称,她于2008年2月进入巴可伟视工作,担任研发部光学工程师。200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由于其长期从事高亮度大屏幕的近距离测试评估工作,她的眼睛出现流泪、干涩、充血等情况,被医院诊断为结膜炎干眼症。得知病情后,她立即向公司进行了汇报。自2011年4月起,她被公司转岗至采购部担任采购专员一职。
2011年底,公司设立了“2012年绩效考核目标”。
2013年1月,公司向贺女士传达了2012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此后,贺女士认为考核结果不客观公正,多次进行书面申诉,但公司均未回复。
2013年6月25日,公司向贺女士送达期限为2013年6月8日至8月7日的《2012绩效改进计划》,贺女士认为该计划过于模糊且不合理,未予签收。
2013年8月8日,公司认定贺女士2012年绩效改进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以“无法胜任采购专员一职”为由向贺女士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贺女士因不同意公司解除决定,未办理离职手续。其间,她数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但被公司拒绝。
公司 不知离职前应否体检 解约按法律程序执行
对此,巴可伟视的专职法务刘律师表示,他承认公司对贺女士所在的岗位制定有工作目标。但被问及相关目标是否具体、是否有可操作性及是否有较为细化的标准时,他说,这些内容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他不太清楚。
对员工要求单位申请职业病鉴定未被理睬一事,最初,刘律师表示,员工本人可以向有关机构去申请自己所患疾病是否为职业病,同时他强调说,依照法律规定,离职前为员工申请职业病鉴定并非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刘律师还说,他作为公司的律师,认为公司辞退贺女士没有错误,他们公司虽然不算太大的公司,但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所有的流程都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包括在辞退贺女士的问题上,公司已经给其调整了岗位,也给予了相应的培训。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合法的。
律师 评价标准双方须认可 离职未体检解约无效
长年致力于劳动权益保护的王兰胜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中,如果情况属实,公司涉嫌两方面违法行为。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胜任工作劳动者的解约,需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四个条件。所以,不胜任工作是指依据确定的评价标准或程序,基于劳动者真实工作表现作出的一种评价。有无完善的评价标准或者程序、这种评价标准或程序双方是否认可、有无公示、有无双方签字认可的记录,这是用人单位作为评价劳动者的要件。
本案中,尽管2011年底公司设立了“2012年绩效考核目标”,但公司并没有合理且完善的评价标准或程序,就单方认定贺女士考核结果“不合格”。同时,公司又单方为贺女士作出了《2012绩效改进计划》,并再次认定贺女士2012年绩效改进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以此为由向其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行为,显属违法行为。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贺女士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从事高亮度大屏幕的近距离测试评估工作,医院诊断为结膜炎干眼症。经贺女士多次要求,公司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依然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故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王兰胜律师建议,贺女士可以与公司继续进行协商;若公司不同意协商,她应当在仲裁时效内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