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遭遇欠薪 公司换个马甲就能逃责?
2013-11-29 10:45 点击量:937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科技”)与北京嘉德兴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发展”)这两个公司名称虽只有丝毫之差,但职工林新魁究竟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今却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说法。前不久,这位两鬓微白的老人找到本报记者反映说,他一直在嘉德科技上班,因为公司收走了他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拖欠两个月的薪水,他已经历了一年的维权路,却始终未能从法律上证明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此后,记者拨打了嘉德科技的电话,询问林新魁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对方总机的接线人员接听电话后记录了记者提出的问题,表示向公司领导汇报。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收到答复。
下岗再就业遭遇欠薪
员工拒妥协申请仲裁
林新魁今年56岁,是一名退伍兵,退役后他回到老家河北邢台,在一家国企工作,下岗后又来到北京谋生。2010年,他看到嘉德科技的招聘启事,经过一位熊姓人事经理面试后,他成为了一家仓库的保管员。林新魁对记者说,2010年12月,这位人事经理代表公司方与他签订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将两份合同全部收回。此后,他就再没有见过合同。
林新魁介绍,当时与他签订合同的公司为嘉德科技,该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悠唐大厦,而他工作的地址在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工厂仓库,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在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当时的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月工资为1800元,转正后为2000元,工时执行标准工时制。”林新魁回忆说,正是因为他本人认可了这份合同,才在合同上签字。
“可此后公司降低了待遇,转正后每月只给1800元工资,并且是以现金发放。”林新魁叹息说,“不仅如此,公司始终保持迟发两个月的工资。工作满一年后,公司跟我续签了一年合同,但合同还是被收走。社保就更别提了,从来就没给上过。”
林新魁向记者展示的一张《证明书》,上面有如下内容: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林新魁在嘉德科技的工厂任仓库保管员,每月工资1800元,林新魁除做好本职工作外,经常代公司为工厂缴纳水电费和采购生产过程中急用的小商品。证明书上有厂长马军等5名在职工人的签名。
2012年10月30日,这天是林新魁在仓库工作的最后一天。“当天下午,嘉德科技总经理邱某的秘书向我口头传达了公司的决定,一是从11月1日起工厂不再为我记考勤;二是要求我自己写一份自愿离职申请,这样公司才会补发我9月、10月这两个月的工资。”回忆起当时情景,林新魁还觉得忿忿不平,“我在公司里忍气吞声了近两年,从来没有做过错事,公司凭什么强迫我‘自愿’离职?”
林新魁拒绝书写申请,决心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这两个月的薪水。2012年11月,他向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欠薪,但嘉德科技出具了一张证明,称朝阳门外大街悠唐大厦相应位置的商户是另一家公司,最终这次投诉无果而终。
今年2月,林新魁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但公司拒绝接受调解。通过向工会律师咨询,林新魁理清了诉求,决定将公司诉至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凭出库单上签字和公章
员工仲裁获赔俩月工资
仲裁中,林新魁提出如下诉求: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36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支付实际发放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差额3800元;要求公司办理离职证明。
因为林新魁的职责是仓库保管员,可以直接签收公司为客户供货的出库单。因此他保存了几张,出库单上显示的客户名称为嘉德科技,并有购货单位的公章,收货人处有林新魁的签字。
除此之外,林新魁还向记者展示了仲裁阶段提交的其他证据:在几张考勤表上,显示抬头为嘉德科技,有林新魁和十几名同事的签名;在几张水电费票据签收单及发票上,也印有公司的名称。
今年2月22日,门头沟区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表示不认可林新魁提交的任何证据。代表公司出庭的财务人员甚至称,本公司没有这名员工。
今年6月,仲裁委认为,根据林新魁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他于2011年8月已经在嘉德科技工作,裁决公司支付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3600元,并为林新魁开具离职证明。此后,嘉德兴业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门头沟区法院。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职工维权落入困境
对于仲裁委仅支持了他的部分诉求,林新魁觉得难以接受。对于公司起诉,林新魁更觉得生气。原本只是想追讨欠薪的他,在诉讼答辩中追加了一项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万余元。
今年8月,双方在法庭上交换了证据。林新魁惊讶地发现,在法院要求公司补证之后,公司竟然出具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公章显示公司名称为“北京嘉德兴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生效时间为2011年3月,终止时间为2012年9月,月工资为每月1800元。
“嘉德科技”与“嘉德发展”虽然名称仅丝毫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单位。经查询发现,前者注册地在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后者注册地在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为邱某。
而更令林新魁不可思议的是,合同最后一页有他本人的签名。“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合同,合同上的签字应该是与公司续签合同时留下的,而公司调换了前几页的内容。”林新魁表示,他与嘉德科技签订合同后,合同即被收走,从未听说过嘉德发展这家公司。
除了这份劳动合同外,嘉德科技还出具了一份加工合同,以证明其与嘉德发展之间存在加工零件的协议。公司还出具了每月的员工花名册,上面各有十几个人的名字,其中没有林新魁。公司称,“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找到对方与另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不知对方何其居心与本公司挂上关系。”
林新魁坚持认为,加工合同上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是编造出来的。对于员工花名册,林新魁认为上面只有几个人的名字,是不完全的。林新魁认为嘉德发展系嘉德科技为逃避责任而注册的关联公司。
律师观点
当事人可申请鉴定合同真伪
资深劳动维权律师王兰胜表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等相关证据。就本案而言,在仲裁阶段,林新魁提交的证据被仲裁委采信,仲裁委的裁决也无可厚非。而在一审庭审时,该公司出具了一份公章显示为嘉德发展,合同生效时间为2011年3月,终止时间为2012年9月,月工资为每月1800元的证据,林新魁可向法院申请纸张鉴定,若被鉴定该公司变造证据,就属于提供伪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如何证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王兰胜律师表示,如果能够认定相关公司之间在财产或财产边界方面、业务方面、机构方面、人员方面或其他人格方面混淆不清,比如:两公司共用一本账等,就可以认定两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