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女工告赢企业破产清算组
2013-12-19 10:27 点击量:1416 来源: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工作近10年,企业破产没被纳入企业职工安置范围
南召女工告赢企业破产清算组
南召县城郊地毯一厂职工赵霞上班近10年,企业破产时却没有被纳入企业职工安置范围,她为此与企业破产清算组对簿公堂。日前,南召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县城郊地毯一厂破产清算组参照南召县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原告赵霞缴纳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被告破产分配方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25元。
生于1964年11月的赵霞自1990年起在南召县城郊地毯一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地毯厂也未给赵霞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00年,该厂停产。2002年11月19日,法院裁定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但地毯一厂破产清算组未将赵霞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
2010年,赵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地毯一厂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012年4月2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无证据证明赵霞1995年后在该厂工作过为由,驳回了赵霞的申诉请求。赵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南召县城郊地毯一厂与赵霞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地毯一厂进入破产程序后,该厂破产清算组未将原告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侵犯了赵霞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失败后,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赵霞请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自1995年1月起算,缴纳至其工作的最后一年1999年12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自1995年1月起至1999年12月,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数额支付,应按5个月工资数额支付,因赵霞未提供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可按其提供的1995年至1998年每天的计件平均工资3.5元计算,合计每月平均工资为3.5元/天×30天=105元,由此得出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