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2013-12-24 11:01 点击量:1372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魏福海:2010年,我来到现在这家商贸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两年后,公司改成休闲俱乐部,老板没变,只是改了公司名称和经营项目。我仍然从事行政工作,岗位和工资也没任何变化。但从这时起,老板经常让我加班,连周末都要上班,有时一个月也休不了一天。我跟老板要求设立固定休息日,俱乐部以我不服从管理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这样对吗?
徐严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单位安排职工加班,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二是必须与工会及职工本人协商,并经他们同意;三是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
在休息日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俱乐部没有让您每周至少休息1天,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对于单位强制加班,您可以依法予以拒绝,因为不加班而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更是错上加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您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魏福海:我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是从2010年入职商贸公司时算起,还是从公司改成休闲保健俱乐部时开始计算?
徐严严: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项目后,严格地说,单位应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因法人主体未变更,俱乐部负责人仍是原商贸公司的老板,这种情况下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前后两家企业责权利承接的原则,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是可以连续计算的,所以,你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从2010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