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员工上厕所羞辱的只能是企业
2013-12-25 11:33 点击量:2473 来源: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珠海市红旗镇一家电子厂因制定厂规,限制员工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在网络上引发质疑。有员工投诉,此举侵犯员工权利,有违人性。金湾区劳动监察大队到该厂已经调查,并责令整改。
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有人称之为“家规”,这“家规”必须服从于国家制定的“国法”。
这家电子厂制定的厂规所以引发质疑,原因是于理有违,于法无据。国家倡导让员工体面劳动,限制上厕所的次数与时间,是将员工当作了囚徒,这样的劳动不是体面劳动。国家倡导让员工尊严生活,上厕所是生理的需要,如今“方便”要罚款,这生活并不尊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倡导的要求相违相背,这岂不是“小法”无视“大法”,“家规”凌驾于“国法”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还具体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这家电子厂
制定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违背了法律,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说是企业闭门造车的产物。
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制定必须坚守两个原则:一是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违背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均应修改,使之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二是制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未经过这一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视为无效行为。
这家电子企业辩称“员工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否则予以罚款”,是为了防止员工借上厕所之机玩手机。我以为借上厕所之机偷懒毕竟只是个别人,不能以偏概全对全体员工制定苛刻的制度。况且现代企业的管理是倡导人性化管理,理应通过加强员工纪律教育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让全体员工“连坐”。
“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看似羞辱的是员工,其实是企业自己,因为违背法律的厂规暴露出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这只能是企业自己的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