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上下班被称没有奉献精神 畸形加班文化谁来管管?
2012-11-21 10:19 点击量:1949 来源:未知
最近一帖子网上流传,一网友说因为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奉献精神”被公司劝退。此帖引起网友讨论。类似这种把加班作为文化来推崇的企业不少见,职场环境推崇以“早到晚走”来体现“爱岗敬业”的,多数人通过这种表现来获得领导好感。
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中国职场人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其中有30.3%的人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最长达16小时还有近7成职场人回家后还会继续工作。
写到这里,笔者想起一个笑话:话说一年轻人去招聘会寻觅新工作,在看过简历后,招聘人员问:“简历上明明写着毕业才两年,你怎么会有三年的工作经历?”年轻人答说:“加班时间算起来也有一年!”
虽然是一则引人发笑的笑话,但当我们在看完“北京一位女孩方言因急性胃溃疡导致失血性休克而去世,年仅23岁。其生前的微博上自称长期加班、熬夜、每天晚上九点后就餐,被确诊为急性胃炎后第二天去世”的新闻,在看完“普华永道审计部门一个刚刚毕业一年的上海交大女孩,由于劳累诱发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的新闻后,我们恐怕就不会笑得那么灿烂,我们恐怕会笑着笑着就哭了,我们才知道,有一种死叫做“过劳死”,而这种死正在我们身边潜伏,准备随时袭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于国富称,很多时候,加班并不是一种自愿的个人行为。因为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多付出而不要求回报,决不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免费加班成了理所当然,按时上下班成了异类,成了“没有奉献精神”,而这种畸形的加班文化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当然,在这里,“自不自愿”已经卑微到尘埃,已经被忽略。
《劳动法》第九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很多时候,劳动者把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寄望于《劳动法》,但就这么一条不痛不痒的规定能对勒令劳动者免费加班的企业有多少威慑力?在现实社会中,这条法律的执行力度与管理力度又有几何?大家心知肚明。
于是,劳动者又寄希望于企业的人文关怀。不排除有不少企业的人文关怀做得还是很到位,但还有那么一部分,甚至是不小的一部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追求剩余价值的时候,压根把人文关怀忘到脑后,那么劳动者的“希望”只能变成“失望”。
所以,很多劳动者是不是还得过着上个厕所都要一路小跑,生个孩子都得经领导同意,生个病都要挑工作不忙,下个班想走都要胆战心惊偷偷摸摸的日子?
谁来管管畸形的加班文化?谁来诠释真正的“奉献精神”?谁来让正常的上下班变得“正常”?企业要自省,相关部门要作为,法律更要完善,要执行!